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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2/06/11
浏览次数:
次
(一)继续教育工作依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广东省及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实行“科室—医院”二级制度。
(三)科主任应结合科室业务发展,人才培养,人员晋升情况,在保证临床工作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本科人员外出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
(四)科室主任要了解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发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选择合适的项目安排人员参加学习,原则上首选市内、省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确有需要才选择省外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出省参加学术(交流)会议,原则上只能是全国性的专业学术年会。
(六)初级人员(护理为师级以下)原则上在科内、院内培训,不外派学习或参加学术会议。
(七)外派学习由本人申请,科主任批准,后持通知到科教科审查,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术会议或学习班。学习结束后,由科室组织学术汇报活动,有必要时由科教科安排组织院内汇报并将汇报材料上交科教科。此活动可作为科内或院内业务学习进行登记。
(八)继续教育经费金额分配根据医技人员职称,实行科室总额限制,由各科根据实际需要控制使用,专项经费节余归本科室留作下一年使用,如超出则从科室纯收入中全额扣除。
正高职称 1200元/人/年
副高职称 900元/人/年
中级职称 600元/人/年
初级职称 300元/人/年
本院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由本院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对各级人员学习经费的限额作出适当调整。
(九)本院行政、后勤人员外出学习参照相应的级别标准执行,指令性学习任务除外。
(十)继续医学教育学时和学分管理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I类学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Ⅱ类学分分为市级和医院举办的学术活动、科室的业务学习、发表论文、科研立项、自学等。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继续教育授予学分和考核管理
1.卫生技术人员统一使用省内通用的IC卡,由科教科统一为新来院医务人员购买,新来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科教科报到时,上交小一寸相片,由科教科编号办理“继续教育IC卡。
2.“继续教育IC卡”为外出学习和科教科组织的全院性学术活动使用。
各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病例讨论、大查房等先填写在科室“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册”上。由科教科核实后统一刷。
3.“继续教育IC卡”由医务人员本人保管,“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册”由科室登记、保管。
4.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考核和晋升周期复验考核制度,年度验证时间定于次年1月份,晋升周期复验时间为每年5月份。
5.验证时,由各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员收集本科室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以及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各种凭证(原件),统一上交科教科审核验证。科教科将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
6.考核标准: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习时数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20学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护师)每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按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7.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十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及实施
1.各科室必须在每年12月中旬将下一年度科内业务学习计划、外派进修培训计划和本年度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小结上交科教科。
2.选送出外进修、培训,出外参加学习班、学术会议的具体要求参照进修管理制度和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制度。
3.凡拟申请举办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科室,须填写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由科教科审核并统一向上级推荐。
4.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担者须有正高职称,市级医学教育项目承担者须有副高以上职称,医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的负责人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5.科教科每年除举办上级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每年组织全院性学术活动不少于10次,各科室业务学习由各科组织。
6.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科教科协助项目承担科室做好项目举办的各项工作。项目举办后,由项目承担者将该项目实施情况写成书面总结上交科教科,及时上报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7.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原则上是“以班养班”,项目结束后进行单项结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30%奖励承办科室及有关工作人员。